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章程及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风险管理师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四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风险评估单位或者对象处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五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六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七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八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九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在风险管理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一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注册风险管理师职业道德规范》释义
一、制定《注册风险管理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义
本规范是对注册风险管理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标准规范。本规范所称注册风险管理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风险管理师的职业素质、品德、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职业责任的总称。
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师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业,这一职业的复杂性,使外部人员难以对注册风险管理师的工作做出评价。因此,有必要针对注册风险管理师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对他们在工作中的操守、品质进行约束,促使他们认真工作。同时,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是风险管理师职业取得外界理解与支持、增加外界对风险管理师职业的信赖的必然要求。相对于组织内部其他人员而言,注册风险管理师需要掌握专门的技能,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进行风险评估,因此树立和维护注册风险管理师的职业形象,是维护风险管理工作的权威性,顺利开展风险管理活动的关键。
《注册风险管理师职业道德规范》是风险管理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从职业道德行为的角度对注册风险管理师的职业素质、品质、专业胜任能力等各方面提出严格的要求,来保证注册风险管理师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活动,确保风险管理作用的发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注册风险管理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范要点说明
(一)第一条:“注册风险管理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章程及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作为风险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制定中国风险管理师行为准则及其他风险管理的规定。协会制定的风险管理实务指南是在参考了国际相关协会所颁布的风险管理实施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情况及风险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现实性和前瞻性。
实务指南,只是提供一个示范和模板的作用,不要求注册风险管理师在执业过程中强制执行。它是注册风险管理师在实施风险管理和评估工作时必须遵循的执业标准。
(二)第二条:“注册风险管理师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风险管理职业荣誉的活动。”
注册风险管理师作为组织经营活动和风险工作的评价者与监督者,应保持自身的诚实、正直,忠于国家、忠于组织、维护职业荣誉,不能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风险管理师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第三条:“注册风险管理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本条款对注册风险管理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质提出了要求,是从事风险管理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第四条:“注册风险管理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风险评估单位或者对象处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从被风险评估单位或者对象处收取利益,会使注册风险管理师的独立性、客观性受到损害,注册风险管理师对被风险评估单位或者对象所作审查和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不可避免地都会受到怀疑,从而与组织的利益相背,甚至带来损害。
本条款中所指“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包括注册风险管理师自身或其亲属可能从被风险评估单位或者对象处获取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利益。
(五)第五条:“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应有的职业谨慎要求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运用人们所期望的谨慎优秀的注册风险管理师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应该具备的谨慎态度和技能。注册风险管理师在实施风险管理活动时,应秉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根据工作的复杂程度,合理使用职业判断,运用必需的风险管理技术。对于风险管理和评价中发现的管理和控制不够充分的环节,应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措施。
应有的职业谨慎只是合理的谨慎,而不是意味着永远正确、毫无差错,注册风险管理师只能是在合理的程度上开展监督和评价的工作,而不可能进行详细的检查和全面的覆盖,风险管理工作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存在的问题。
(六)第六条:“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注册风险管理师必须拥有实施风险管理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主要是指开展风险管理活动所必须掌握的业务、财务、战略、合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的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知识。注册风险管理师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应能达到这样一个水平,即能够发现组织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并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相应的控制。
此外,注册风险管理师还应当具备一些基本的沟通技能,例如交际技能、出色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以有效地完成风险管理活动,并将工作结果清楚地表达出来。
注册风险管理师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并不能保证对工作涉及的所有事项都能做出合理的判断,例如某些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或对某些物品的估价就超出了注册风险管理师的知识范围和专业能力。当所审查的事项需要运用到某些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协助。所聘请的专家可能来自组织的外部,也可能来自组织内部其他部门或机构。
(七)第七条:“注册风险管理师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风险管理是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而服务的。注册风险管理师隶属于组织,是组织的成员,其工作目标应该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因此,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尽职尽责、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能违反诚信原则,从事有损于组织的活动。
(八)第八条:“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由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注册风险管理师经常会接触到组织的一些机密的内部信息及资料,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对这些信息及资料进行保密,不能因为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而滥用和泄露这些机密的资料,要防止因为这些信息与资料的泄露,给组织带来损失。
(九)第九条:“注册风险管理师在风险管理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注册风险管理师有责任将风险管理过程中所了解的重要事项如实进行反映,否则,可能使所提交的风险管理报告产生曲解或使潜在的风险不为组织的管理层所重视。
在风险管理活动中,注册风险管理师可能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发现一些可能会对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现象,但是又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表明一定会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注册风险管理师不能隐瞒这些事项,应当在风险管理报告中进行客观地披露,但不能随便得出结论。
(十)第十条:“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风险管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注册风险管理师经常需要与组织内外不同机构和人士进行接触、交流与沟通。注册风险管理师的工作需要去评价公司风险控制的错误或不足之处,因此,注册风险管理师与被评价对象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倾向。处理好与被评价对象之间的人际关系,增加交流与合作,可以减少被评价对象的抵触情绪,减少工作阻力,对于顺利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另外,风险管理是为组织服务的,与组织管理层以及被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部门和人员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是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
(十一)第十一条:“注册风险管理师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风险管理工作与组织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紧密相连,注册风险管理师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不能只限于一个狭窄的范围之内,而应广泛涉猎,吸取多方面的知识。而且身处新经济时代,各类知识的更新与发展很快,只有不断地学习,接受后续教育,才能保持良好的专业水平,胜任风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