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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来源:-  责编: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

 发布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6 年第 3 号令)

公布日期:2026‑07‑03
生效时间:2026‑10‑01
适用对象: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相关市场主体
核心监管要点:
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列入、公示、惩戒、移出全流程制度。
将重大风险隐患拒不整改、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重大金融损失的机构与责任人纳入失信名单。
配套业务限制、市场禁入、重点监管等惩戒措施,落实失信记录共享,强化风险责任追溯。
建立异议复核、信用修复机制,兼顾惩戒与纠错,提升金融领域风险责任约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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