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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内部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5-07-19 18:07:26  来源: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部人员管理,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协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协会正常工作程序,特制定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内部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员。

第二章.        遵守法律法规及尊重人权

第二条:应具有作为国际社会一员的自觉性,遵守中国对内对外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政府规章等(以下总称法令)。并且,应保持高度的道德行为准则和高度的职业操守。以社会一员的良知和责任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三条:努力收集并理解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各种法规、制度及其动向,提升自己的任职能力。

第四条:应尊重人权,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民族、国籍、年龄、身心障碍等而歧视对待。

第三章.        工作环境

第五条:应互相尊重协会内部人员,创造自由交换意见的开放明朗的工作环境,使具有敏锐的感性和丰富个性的本协会管理人员及职员能够充分发挥其才能。

第六条:应遵守协会内部规章制度、遵守管理人员及职员与本协会或外事服务单位的合同,服从协会领导有关工作的指示、命令,发生有关工作场所纪律问题时,应与领导充分地进行商谈。

第四章.        利益冲突行为及公私区别

第七条: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员应对协会负有忠实义务,不得作出有悖于协会利益,或者有这种嫌疑的行为。

第八条:不得将协会的一切有形资产及信息、系统等无形资产用于协会事业以外的目的,除从事也会事物时外,不得因任何目的使用本协会名称以及与此类似的名称。不得以协会的支出、费用进行自己或第三者受益的一切行为。

第九条:当与自己有关系的第三者与协会进行交易时,应事先将该关系事实向协会报告,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赠与、接待

第十条:不得以任何名目或方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公共团体等直接或利用第三者提供金钱、礼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及便利。在本办法中,“公共团体”是指国有协会、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

第十一条:不得以任何名目或方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务员因其职务的关系直接或利用第三者提供金钱、礼物、接待或其他经济利益及便利。于此情形的公务员包括在公共团体中担任职务者、从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派遣或借调到一般的协会、企业、团体及组织的管理人员及职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及职员、非常勤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不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情况下,例如以协助各种活动等名目要求提供上述类似的经济利益、便利时,也应以不超出一般社会观念水平为限。

第十三条:不得对其他组织、企业等的管理人员及职员提供超出一般社会观念水平的金钱、礼物、接待或其他经济利益。并且,不得接受这些管理人员及职员提供的超出一般社会观念水平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向代理商、顾问、咨询单位等的支付会被认为是用于向国家机关、公共团体等或公务员、公共团体等的职员及类似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企业等的管理人员及职员进行违法的斡旋时,不得进行这种支付。

第六章.        信息的处理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五条:协会的内部信息应严格管理,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并且,不得用于协会业务以外的目的。

第十六条:正确理解知识产权的意义,不得进行擅自复制电脑软件、擅自引用他人作品、参与假冒商品制造、销售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不得进行从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其他类似的组织、人员处违法地取得信息的行为,并且,对于从这些组织、人员处合法取得的信息,如法令不允许公开的,均按内部信息处理。

第七章.        协会资金、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协会的资金和资产不得用于违法目的。不得保留帐外资金和资产,并且,绝对不得进行帐外交易或越权交易。

第十九条:会计报告应准确、及时。不得在帐薄中进行虚假或引起误解的记载。

第二十条:遵守协会制定的会计相关规定。

第八章.        奖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奖励:

(1)协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2)工作能力优秀,成绩突出,可成为协会员工模范者;

(3)在专业领域有突破改良,创造出显著效益者;

(4)对社会有功,为提高协会名誉作出贡献者。

表彰及奖励形式:

(1)口头表彰

(2)书面表彰

(3)物质奖励(包括奖金)

处罚:

(1)处罚的适用范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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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罚的事项由理事会通过提交会长或副会长执行。
 
(3)书面以上的处罚记录均有管理部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处罚实效:
 
 (1)书面警告处分签发三个月后表现好的给予撤销。
 
 (2)降级处分签发六个月后表现好的给予撤销。
 
 (3)留用察看处分签发一年后表现好的给予撤销。
 
      1:过错性质
 
一般过错为违反协会制订的内部规章及本办法,情节较轻者;重大过错为违反协会制订的内部规章及本办法,情节较重者;辞退条件为前项各重大过错,1年违反3次及以上时。并包括以下条件:
 
     A、伪造经历,或用不正当方法,骗取协会录用的
 
     B、侵吞公款,偷窃员工或协会财物,影响较恶劣的
 
     C、利用在协会中的职务或职权,收受不正当财物,或谋求私利,数额较大的。
 
     D、未经协会许可或授权,假借协会名义或跨越职权,擅自对外承诺或作出任何有损协会名誉和利益的事,影响较恶劣的
 
     E、故意泄漏协会机密或资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F、因故意或过失,给协会带来重大名誉、信用或经济损失的
 
     G、有违反法规、或应受社会谴责的行为发生时
 
     H、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时。
 
第九章.        社会及公益事业
 
第二十三条:应建立与有关各方的友好关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积极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协会管理部可根据业务及管理的需要,对本手册进行调整修订
 
第二十六条:解释、核对、权限和义务的范围:本办法的解释权、核对权属协会管理部,协会管理部有督促员工遵守规定的权限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协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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